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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5日正午12时许,被告人钟某邀约被告人陈某一起去上犹县黄埠镇上犹江河里捕鱼,由钟某供给电鱼设备锂电池和逆变器和抄网、塑料袋等东西,来到上犹县黄埠镇晨光稀土公司厂房下面的上犹江岸边河内进行电鱼,钟某操作逆变器电鱼,陈某担任捞鱼。公安民警接大众告发后,出警抵达现场,捕获正在电鱼的二被告人,抄获被电的黄尾鲴等鱼,经称重4.3公斤,并当场扣押作案东西——电鱼机及被电获的黄尾鲴鱼。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钟某、陈某违背水产资源维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峻,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依法应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追查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遂依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判处被告人钟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陈某犯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移交的作案东西——锂电池1个、逆变器1台、定位鱼杆1根,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规则违背维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许运用禁用的东西、办法捕捉水产品,情节严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禁渔区是指由国家法则或许地方政府规则,制止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依据上犹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5日公告,上犹江流域各大水库及河流属禁渔区。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重要水生生物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制止渔业生产作业的期限。依据上犹县人民政府2020年3月5日公告,每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属禁渔期。
●电捕鱼对渔获物没有选择性,电极所到之处所触及的大鱼、小鱼均会受损或逝世,损害面广。
●对幸运逃脱电击逝世的鱼类,其性腺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害,导致不育,直接影响其种群繁衍。
●电捕鱼还会对鱼的食物,即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形成严峻损伤,损坏水生食物链,直接影响渔业资源的康复。
渔业资源是我县重要的生态和经济资源,而禁渔期是鱼类、虾蟹或水生动植物等渔业资源的产卵繁衍期、幼鱼生长期和洄游跃冬期,“禁渔三月,得益三千”,禁渔准则对渔业资源的康复开展和生态环境维护至关重要。所以各位民众一定要重视政府发布的禁渔布告,切莫在禁渔区和禁渔期不合法捕鱼,不管是“偷腥”仍是贪财,一旦触碰法令的红线,都将遭到法令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