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及乡村房顶光伏发电!乡民一年收益500多却补偿设备装置公司7万多

添加时间 : 2023-09-19

文章来源: 太阳能电站

  原标题:触及乡村房顶光伏发电!乡民一年收益500多,却补偿设备装置公司7万多

  依据揭露信息,案号(2021)豫1425民初128号的案子显现,因“承包合同纠纷”,原告河南延成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述被告陶守兵,由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恳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置发电体系金钱合计70000元;2、案子诉讼费用由被告承当。现实及理由:2019年10月初,经人介绍由原告为被告装置分布式光伏发电体系,同年10月22日装置竣工,并已在虞城县供电公司存案。在11月份开端被告现已过此发电体系为自家供给用电,并将此体系发生的剩下电量销售给虞城县电力公司,现已有了收益。2020年5月3日原、被告补签了合同,按照合同装置体系造价为71040元,经洽谈被告应在2020年5月底付30000元、6月底付20000元、7月底付20000元。但至今被告没有实行付款责任,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述。

  原告为验证自己的建议,依法提交下列依据资料:依据1合同一份,证明两边签定装置合同,由原告为被告装置光伏发电体系;依据2检验定见单,证明所装置的项目体系现已虞城县电网公司检验合格并给予签字承认;依据3发票一张,证明原告为被告装置的光伏发电体系现已正常运营,在2020年12月份被告将此体系所发生的剩余电量销售给虞城县电网公司,并得到当月531.12元光伏电力补贴款的现实。

  被告陶**没有辩论,也未向本院供给依据资料,对原告提交的上述依据因庭审缺席没有质证,视为抛弃质证与抗辩。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依据检查后以为,上述依据因可以证明本案相关现实,依据的内容客观实在,与本案有直接相关,应作为本案的依据运用,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上述依据及当事人的陈说定见,本院承认以下案子现实:2019年10月份原告为被告装置分布式光伏发电体系,同年10月22日装置竣工。2020年5月2日,原、被告两边签定了合同书,约好装置体系造价为71040元,被告应在2020年5月底付30000元、6月底付20000元、7月底付20000元。到期后被告没有向原告实行付款责任,原告为保护合法权益,向法院申述。

  本院以为,原告为被告装置光伏发电体系,完工后两边签定合同并约好价款及付款期限,两边当事人之间有承包合同联系,该合同联系是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不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则,合法有用。被告没有按照约好实行付款责任,应该承当清偿欠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恳求,本院予以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刻效能的若干规则》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被告陶**于本判定收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延成新能源有限公司欠款70000元。假如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给付金钱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案子受理费折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陶**担负。

  总结来说,农人陶某某在房顶装置了光伏发电设备,一年总收益为530元多一点,却因一场官司补偿给光伏发电设备厂家7万元,还要承当775元的诉讼费。确实是因小失大。回来搜狐,检查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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